(2013)青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青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展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3)青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景展,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宜江村歪陋队3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2年2月26日止。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景展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力出庭支��公诉,被告人黄景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景展伙同“阿跛”、韦德优(均在逃)在南宁市朝阳广场搭乘32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新民七星路口靠站时,由“阿跛”、韦德优掩护,被告人黄景展快速抢夺靠车后门站立的被害人熊敏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黄景展在下车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公安民警缴获被抢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熊敏。经鉴定,涉案的白色苹果4S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景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及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徐辉、杨晓明、何霞证言、被害人熊敏陈述、被告人黄景展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景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黄景展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黄景展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黄景展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黄景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景展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 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秋玉附:判决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