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民一终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时光萍、聂圣昌等与彭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光萍,聂圣昌,彭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光萍。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圣昌。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会伦,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亮。上诉人时光萍、聂圣昌因与被上诉人彭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时光萍、聂圣昌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光萍、聂圣昌撤回上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时光萍、聂圣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时光萍、聂圣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孙如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