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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吴显进、王丹凤等与安庆市仁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显进;王丹凤;杨亘茂;安庆市仁通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吴显进,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原告:王丹凤,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开发区。原告:杨亘茂,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以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钱礼,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仁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燎原路1号。法定代表人:范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显进、王丹凤、杨亘茂诉被告安庆市仁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显进、王丹凤、杨亘茂撤回对被告安庆市仁通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吴显进、王丹凤、杨亘茂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满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