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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秀芬与张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芬,张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张秀芬。被告:张建文,约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芬诉被告张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1元,本院依法收取705.50元,由原告张秀芬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