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298号原告:俞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