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薄海涛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77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薄海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扬武,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明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薄海涛,男。上诉人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地方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薄海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公劳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陆地方舟公司支付薄海涛2012年5月工资为1131.96元。本院认为,陆地方舟公司与薄海涛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陆地方舟公司上诉主张已经足额支付了薄海涛全部工资,但因陆地方舟公司支付薄海涛2012年5月工资为1131.96元,低于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因此,原审认定陆地方舟公司应当支付薄海涛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7月10日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368.04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陆地方舟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陆地方舟公司上诉主张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薄海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陆地方舟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