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338-5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杨真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338-5371号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委托代理人方黛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伟(身份信息见附表)等三十四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伟等三十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三十四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三十四案按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廖 劲 锋审 判 员 张 凌 炜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