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稷民二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虎康、马海强、薛朝霞诉被告王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虎康,马海强,薛朝霞,王建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第71-1号原告马虎康,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稷山县。法定代理人马文林(系原告马虎康父亲),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海强,男,200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稷山县。法定代理人马文林马建晓(系原告马海强父亲),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薛朝霞,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建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虎康、马海强、薛朝霞诉被告王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虎康、马海强、薛朝霞于2013年6月25日以自己伤情尚未治疗终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虎康、马海强、薛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和玉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彧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