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68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勇,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程颍谯,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光,该院骨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冲审 判 员 黄朝晖人民陪审员 孙洁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