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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高小虎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荥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小虎。2007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期间减刑九个月,于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字(2013)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虎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蒲彦桦独任审理,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高小虎窜至荥经县严道镇同心下街停车棚内,将汪某某停放在车棚内的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在骑往天全县途中被天全县公安局新场派出所民警挡停,被告人高小虎弃车逃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00元,已经退还失主汪某。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高小虎被公安机关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天全县公安局出具的被盗摩托车挡获经过、被盗摩托车购车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书、(2007)天全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2009)天全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2009)雅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释放通知书、失主汪某的证言、被告人高小虎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小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蒲彦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涛附刑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