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魏长明与李金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明,李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魏长明,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金和,男,41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魏长明与李金和劳务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2)双郑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费50000.00元并从2010年11月起按月利2分计息给付利息至运费给付完毕止。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郑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