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宋永平与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平,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平,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碾坊湾村人。被执行人高国军,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宋永平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8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高国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国军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高国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宋永平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国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