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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3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杜宝贵(赵)与杜宝义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宝贵,杜宝义,陈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742号原告杜宝贵,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被告杜宝义,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陈桐,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原告杜宝贵诉被告杜宝义、陈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杜宝贵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宝义、陈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宝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宝贵撤回对被告杜宝义、陈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