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青执民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浙江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青执民字第11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负责人:陈剑锋。被执行人:浙江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青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6月4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等(具体见资产评估报告)。2013年6月21日浙XX田赛欧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2503-9)以人民币460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浙江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青房权证鹤城字第00058340、00058341、00058342、00058343、00058344、00058345号房屋所有权证、青国用(2011)第01420号土地使用权证)及机器设备等(具体见资产评估报告)以人民币4608万元价格卖归买受人浙XX田赛欧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2503-9)所有。二、买受人浙XX田赛欧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2503-9)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浙XX田赛欧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2503-9)自行办理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蔚代理审判员  金伟晓代理审判员  周 芳二〇一三��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