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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和平、钟桂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和平,钟桂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2-1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被告:李和平。被告:钟桂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平、钟桂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