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和平、钟桂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和平,钟桂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2-1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被告:李和平。被告:钟桂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平、钟桂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