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二初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姜秀琴、许广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姜秀琴,许广俊,许广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二初字第0015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路424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2186-9。负责人:马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琴,女,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许广俊,男,约35岁,住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许广杰,男,约34岁,住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诉被告姜秀琴、许广俊、许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弓家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