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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执字第00178-1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权宾、任晓波与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权宾,任晓波,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178-179-1号申请执行人:杨权宾,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任晓波,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084024-8。法定代表人金凡品,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濉执字第00178-17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东侧房产权证濉房字第20120076**号房产中价值816545元的部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东侧房产权证濉房字第××号房产中价值816545元部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勇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