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王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汤松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汤松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民初字第79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黛琳。委托代理人:童烽扬。被告:汤松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汤松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