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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聚才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聚才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彭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27-2号申请执行人聚才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明建。被执行人彭玉新。上述当事人之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玉新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玉新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1319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志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