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与被告杨云才、南阳市宏乾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杨云才,南阳市宏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7号原告刘艳。被告杨云才。被告南阳市宏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同党,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赵红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与被告杨云才、南阳市宏乾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