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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与被告杨云才、南阳市宏乾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杨云才,南阳市宏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7号原告刘艳。被告杨云才。被告南阳市宏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同党,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赵红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与被告杨云才、南阳市宏乾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