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某甲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胡某甲,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2000年初原、被告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3月18日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未成年。2008年4月22日双方依法补办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且被告不做家务,染有赌博恶习,不思悔改,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郑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稳定,双方感情很好,生活中被告偶尔打麻将的行为仅是一种娱乐活动,并非赌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郑某某在珠海市打工时相识相恋,同年12月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02年4月1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于2008年4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生活期间分别生育男孩胡某乙和女孩胡某丙,孩子现均由原告父母照管。婚后原、被告长期在外共同打工生活,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3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能达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查档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且两个孩子尚幼,双方应相互理解,彼此包容,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的家庭矛盾,共同努力创建和谐的家庭关系。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尚无充足的证据证实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同时被告庭审中亦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煜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东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