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尹平诉被告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平,周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153号原告:尹平,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周春,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平诉被告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平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周春与胡兰(夫妻关系)共有的位于翠屏区某某街某某号房产价值3万元部分予以查封,并以其所有的川QA04**号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春共有的位于翠屏区某某街某某号房屋价值3万元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