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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小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小额字第331号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延吉市烟集乡,组织机构代码证74459997-6。法定代表人刘延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和,职员。被告冯志军,成年人,住吉林省延吉市双阳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75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朴艺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