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长法与陈月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法,陈月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329-2号原告赵长法。委托代理人戚国锋。被告陈月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法诉被告陈月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长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月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长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赵长法负担。审 判 长 唐 伟 利代理审判员 谢 金 金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钰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