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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苍南县青稽动物医院与林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青稽动物医院,林维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60号原告:苍南县青稽动物医院。诉讼代表人:徐青稽。被告:林维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青稽动物医院诉被告林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青稽动物医院于2013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青稽动物医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青稽动物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苍南县青稽动物医院负担。审 判 员  林 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池长该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