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喜君,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间,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