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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喜君,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间,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