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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董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77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2)四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已将案件款交至法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2)四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