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5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桑思德与吕建飞、原晓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思德,吕建飞,原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寿光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555-2号申请执行人:桑思德。被执行人:吕建飞。被执行人:原晓东。上列双方当事人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2日审结,该案(2010)寿民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建飞名下莱房权证城区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