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周某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周某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02年5月14日作出的(2002)富民督字第10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02年5月14日作出的(2002)富民督字第10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世新代理审判员 林 青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