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缪少娜与叶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少娜,叶凤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374号原告缪少娜。被告叶凤妹。原告缪少娜诉被告叶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少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凤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少娜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上半年,被告叶凤妹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碍于朋友面子而予以同意。后被告仅偿还了2万元,尚欠3万元,并于2011年7月1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3万元的借条交原告收执。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故请求判令被告叶凤妹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叶凤妹未作答辩。原告缪少娜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叶凤妹向原告缪少娜借款的事实。被告叶凤妹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叶凤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被告叶凤妹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被告偿还了借款2万元,尚欠3万元,并于2011年7月15日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此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双方并未就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凤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缪少娜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0元,由被告缪少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847元,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到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知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