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娜与刘晓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刘晓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21号原告:张娜。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王虎,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刘晓辉。原告张娜诉被告刘晓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及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所返还财产的标的物已被本院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恒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