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三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段智瑞与孟红燕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智瑞,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孟红燕,周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三初字第00135号原告段智瑞,男,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时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红燕,男,住焦作新区。被告周超,男,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智瑞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孟红燕、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智瑞撤回对被告周超的起诉。审 判 长 郭明光审 判 员 宋晓光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屈继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