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开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