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与王天伟、陆维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王天伟,陆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被执行人王天伟,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陆维波,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阳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天伟、陆维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