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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莒县宏兴运输队、赵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莒县某某运输队,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766号原告李某某,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某某,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莒县某某运输队,住所地山东省莒县。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莒县某某运输队、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赵某某、莒县某某运输队、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尹欣芳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