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苗某某土地行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省,苗连英,高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朱占省,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高邑县前哨营村。起诉人苗连英,女,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高邑县前哨营村。被起诉人高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魏志佩,该局局长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收到起诉状,二起诉人认为:最近得知,登记在二起诉人名下的第02806号《高邑县宅基地清理登记表》属违规所为,便于2014年4月8日向被起诉递交了《撤销宅基地清理登记表申请书》,被起诉人高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向起诉人诱导称,对二起诉人的此项申请不能随便受理,原因是二起诉人未上访,现在上访户上访的事项还解决不了呢,得请示领导再说吧。之后,经二起诉人多次与之交涉均遭拒,至今已逾2个月时间了,二起诉人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予以拒绝,其理由违法,不予受理属不作为,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停止不作为行为,受理二起诉人《撤销宅基地清理登记表申请书》,并请求由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望予以支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朱占省、苗连英起诉目的是责令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撤销1987年农宅清理登记表。农宅清理登记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登记行为。1987年距今已超过二十年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占省、苗连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娟审 判 员 任动敏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