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工人,住迁西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工人,住迁西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树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2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某乙。被告系再婚。自双方结婚以来,因日常生活琐事,被告对我非打即骂,我曾起诉离婚过,经不住被告的苦苦哀求,我原谅被告撤了诉,撤诉后被告并没有悔改。被告未尽到过一个做丈夫、父亲的责任。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强烈要求离婚,婚生子李某乙归我抚养,被告承担扶养费,迁西县某镇洒铜矿公房一间半归我居住使用,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7000元共同承担。原告杨某某未提交证据。被告李某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2年2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1997年9月4日生一子,名叫李某乙。原、被告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未提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有一子现已十六周岁,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树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