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商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如良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良,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商初字第1310号原告李如良,男,住浙江省嵊泗县。委托代理人郑小松,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滨海县。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良与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匡建玲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