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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孙玲,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晶,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