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佟永青与吴广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永青,吴广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佟永青。被执行人:吴广雨,农村居民。本院做出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广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广雨之妻为刘雪梅(身份证号码××,刘雪梅在金融机构有夫妻共同存款若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吴广雨、刘雪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万元或相应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