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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商辖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与上海知儿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上海知儿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辖初字第17号原告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友利所),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1号210室。法定代表人詹敬宗,友利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康强,友利所律师。被告上海知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儿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菊城路33号第3幢。法定代表人金龙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友利所与被告知儿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知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属我院辖区。另外,被告主张其已于2013年5月30日发函通知原告变更管辖法院,因未得到原告同意,双方未达成新的管辖合意,对其此节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知儿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知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