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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某甲,李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193号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付某。被告万某甲。被告李某甲。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甲、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万某甲、李某乙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付借款利息。为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举出如下证据:一、2009年12月6日;被告万某甲贷款20000元某请书二份;二、2009年12月7日;被告万某甲借款20000元合同一份;三、结婚复印件一份;四、被告万某甲借款20000元借据一份。被告万某甲、李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因被告万某甲、李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了本案中其所应享有的答辩、质证权利和义务。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同时,基于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举出的有效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告陈述一致,因此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万某甲、李某甲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6日,被告万某甲向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7.08‰。逾期后,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找被告万某甲索要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万某甲向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万某甲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因被告万某甲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万某甲偿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甲对被告万某甲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被告李某甲系被告万某甲之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甲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某甲、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万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