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恩友与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周恩友,男,汉族。被告黄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恩友诉被告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恩友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