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黎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黎某,女,1985年4月17日,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李某1,男,1980年9月10日,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工作中认识,后于××××年××月××日在鼎湖区民政局办理结��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李某2××××年××月××日出生,李某32012年12月8日出生,夫妻因性格关系,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闹感情出现危机。现夫妻已无感情,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两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女儿3000元抚养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4、女儿李某2、李某3的出生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两女儿;5、被告李某1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李某2(××××年××月××日出生);女儿李某3(2012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辩称:我同���与原告离婚,女儿李某2和李某3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个女儿每月1500元,直到两女儿年满18岁。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在工作中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李某2(××××年××月××日出生);女儿李某3(2012年12月28日出生)。后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性格不合,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2(2008年3月11日)由原告黎某抚养,被告李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黎某,至女儿李某2年满18岁止;该款在签收调解书的次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黎某。三、婚生女儿李某3(2012年12月28日���由原告黎某抚养,被告李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黎某,至女儿李某3年满18岁止;该款在签收调解书的次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黎某。四、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李某1自愿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间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