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开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抚顺东华锻压厂与被执行人沈阳矿山机器厂辅机制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东华锻压厂,沈阳矿山机器厂辅机制造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经开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抚顺东华锻压厂。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法定代表人:蒙晓荣,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沈阳矿山机器厂辅机制造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抚顺东华锻压厂与被执行人沈阳矿山机器厂辅机制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8日申请终结该案此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经开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翟延东审 判 员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