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耿某某等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袁某甲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广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男,汉族,系广平县人。1992年至今任广平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所长。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广平县��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甲,男,汉族,系广平县人。2004年6月份至今任广平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副所长。2013年3月2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3)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袁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袁某甲分别任广平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所长、副所长期间,广平县东风小区开发商或住户(共计80户)于2008年至2009年年底在未向广平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提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证明情况下,��广平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申请办理房产证。耿某某、袁某甲在明知提交材料不齐全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指令他人或者擅自为其办理了房产证,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耿某某、袁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袁某甲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贺某某证言、职务证明、房管所工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平县住建局关于东风小区建设有关情况的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来源、到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袁某甲身为广平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工作人员,明知东风小区申请人没有提供竣工验收证及测绘报告,指令他人或擅自为东风小区购买者办理房产证80本,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声誉,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耿某某、袁某甲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耿某某、袁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袁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书强审 判 员 石广霞人民陪审员 许艳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诗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