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任来全与铜川新懋酒店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来全,铜川新懋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人任来全(又名任耀存),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新懋酒店。法定代表人汪新军,董事长。任来全与铜川新懋酒店生命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2)铜耀新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新懋酒店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任来全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4395元(含案件款33495元及一审所交诉讼费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任来全自觉履行支付案件款33495元,一审所交诉讼费900元。2013年6月24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铜川新懋酒店一次性现场支付给任来全现金29000元,诉讼费900元,申请执行人任来全放弃其余款项,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案执行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铜川新懋酒店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铜耀新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