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朱华保与赵紫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华保,赵紫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03号原告:朱华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倪明伟,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紫义,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保与被告赵紫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华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紫义的财产在人民币9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华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紫义的财产在人民币9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