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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鱼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与高本建、黄金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高本建,黄金娥,盛守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鱼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被执行人高本建。被执行人黄金娥。被执行人盛守战。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与高本建、黄金娥、盛守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