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碧莲支行与潘晓傲、潘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碧莲支行,潘晓傲,潘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70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碧莲支行。负责人:胡显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纯展。被告:潘晓傲。被告:潘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碧莲支行诉被告潘晓傲、潘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碧莲支行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碧莲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碧莲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孙国 搜索“”